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5月20日,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开始施行。威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企业权益保护、投资融资保障、中外企业纠纷化解等方面提供了威海实践。
为推动法律实施,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关切,威海法院发布5起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某食品公司诉某外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出租方)与某外资企业(承租方)签订5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及装修费用分期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且持续,外资企业以疫情后生产结构调整为由单方解约。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装修损失、违约金及剩余租金损失共计100万余元。外资企业则抗辩称疫情属不可抗力,其仅应承担象征性赔偿责任。双方对承租期限、解约原因、装修真实性、损失计算等产生激烈争执,矛盾从履约争议升级为“民企合法维权”与“外资企业生存权益”的尖锐对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资企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但因受疫情影响,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守约方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系双方对己方可能承担的违约后果的预先安排,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考虑,外资企业没有充足证据证实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过分高于给食品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案涉租赁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超过某食品公司合理的寻租期限,其主张以剩余租期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原因和损失的具体情况,判决外资企业支付违约金等26万元。判决后,外资企业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针对外资企业单方解约引发的中外企业权益纠纷,法院有效破解单方解约僵局,确立的“商事主体审慎义务标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衔接”“减损义务动态平衡”等规则,实现了民企、外企责任承担公平一致性,为处理涉中、外企业合同纠纷提供可复制方案。本案判决坚决否定利用优势地位加重对方义务、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通过个案裁判向市场传递“国企民企规则平等、内外资企业权利一致”的司法态度,彰显司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护航,为打造开放型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担保调解”破冰企业债务僵局
——某物流公司诉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物流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合资成立某国际快件监管公司。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物流公司将持有的国际快件监管公司28%股权转让给货运代理公司,转让金1000余万元。双方完成股权变更,但货运代理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金,故物流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因国际快件监管公司向物流公司租赁物流园部分场地,尚欠付租赁费,物流公司亦另行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现阶段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清偿,希望减免相关费用,同时提出租赁费一案亦在审理中。虽两案当事人不一致,程序上不能合并审理,但案涉标的额较大,对各企业后续发展均存在较大影响,本着案结事了及“一揽子解决争议”原则,法院确定了两案合并调解的思路。本着既要保障物流公司债权的实现,也要最大程度支持货运代理公司、国际快件监管公司摆脱目前经营困境的出发点,充分考虑调解方案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采纳了物流公司要求由货运代理公司股东对债务履行予以担保的方案,并经过多次持续不懈共计十多个小时的沟通、协商、改进后,各方对债务履行期限、动产抵押清单、股权质押、货运代理公司融资问题等事项逐一协商一致,各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司法程序的终极价值,在于让纸上的法条转化为滋养社会的清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其存续发展关乎就业、税收与社会稳定。面对企业因短期债务陷入经营困局、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的双重困境,机械适用法律或许能解决个案,但突破传统裁判思维,灵活运用调解工具、建立风险缓释机制,将民事调解与担保人机制创新相结合,通过第三人信用注入,将“即时给付”转化为“附条件履行”,保障债权人未来权益实现的可期待性,为困境企业赢得喘息之机,实现双赢,既是对民法典担保制度精神的延伸实践,也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诠释,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救活一个企业、稳定一方经济、守护一片民生”的深层价值。
调解助力系列纠纷一揽子化解
——某建设企业诉某制造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某建设企业与某制造公司长期保持着稳定积极的合作关系。建设企业向法院起诉制造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涉及4起诉讼,总标的额近1亿元。经了解,双方合作项目40余个,在多个法院共有8起诉讼案件,涉及总标的额高达1.5亿元。该系列案件中,制造公司认可欠付工程款,但是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利息存在异议,后经多次沟通,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制造公司是否应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及如何确定利息数额上,产生巨大分歧,同时制造公司就质量问题提交检测报告表示要提起反诉。
【调解经过】
法院秉承“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确立“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工作思路,迅速明确争议焦点,进行重点突破,电话沟通督促20余次、法庭内组织调解10余次。其间,双方对利息存在极大争议,某建设企业主张的利息高达数百万元,制造公司不予认可,并提交新证据要求提起反诉,调解面临失败。对此,法院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恰当运用“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法,消除沟通障碍,避免矛盾激化,分析利弊影响,并加大督促力度,要求双方以天、小时为计时单位进行协商。根据调解进度,及时固定调解方向,防止反复,推动双方重新修复信任。双方最终签署和解协议,并就全部40余个工程项目纠纷达成“一揽子”协议。制造公司付清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后,建设企业撤回全部起诉,后制造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系列案件若径行判决,不仅会提高企业诉讼成本,而且会对双方企业的社会信誉及企业经营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甚至后续还可能产生30余起衍生案件。案件办理中,从合作共赢的角度,不遗余力释法析理、调解沟通、督促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修复了合作关系,节省了时间和资金成本,也避免了长期的法律诉讼给企业造成的不确定性和负面影响,防止了系列衍生案件的产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某生物公司与李某、某文化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文化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原创文章,称某生物公司生产的保健品中有毒物质远超食品安全标准,并经多家媒体转载。文章中擅自使用某生物公司董事长个人的“肖像照片”,使用“把持改制,瓜分出资,恶意占有国家财产”“通过生产的保健食品有效成分大幅度减少但价钱不变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还坑下游客户”“涉嫌传销”等报道。某生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文化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30万元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除下列行为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案中李某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发表案涉文章的责任后果承担主体应为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作为财经类全媒体平台,理应客观、准确、真实报道,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文章明显存在歪曲事实、贬损某生物公司名誉的违法性,超越了新闻媒体行使批评监督的界限,其行为构成对某生物公司名誉权的侵权,故判决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文章并刊登致歉声明,并判令某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典型意义】
企业名誉系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的名誉权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本案中某生物公司系省内知名的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某文化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未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明显具有歪曲事实、贬损公司名誉报道,构成了对企业名誉权的侵犯。本案对网络自媒体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以及网络自媒体账号的侵权主体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有利于依法惩治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诽谤、污蔑等名誉权侵权行为,为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善意执行促多方共赢
——某银行与段某、某水产冷藏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段某所有并实际经营某水产冷藏厂。某银行起诉段某、某水产冷藏厂偿还金融借款,生效判决确定段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某银行对某水产冷藏厂所有的土地、厂房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段某除案涉水产冷藏厂土地、厂房及账户零星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拍卖案涉水产冷藏厂土地、厂房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债务。为降低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经与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协商,法院决定“活封”某水产冷藏厂生产设备,允许冷藏厂暂时在此继续经营。2024年初,案涉水产冷藏厂土地、厂房的买受人某重型装备公司因生产需要向法院申请排除妨碍,要求腾退水产冷藏厂。案件执行难点在于,招商引资企业重型装备公司扩建项目急需入驻,但段某又因多方原因不愿腾退,执行陷入僵局。
为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法院与相关部门召开多轮联席会议,就腾退某水产冷藏厂、推动新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入驻达成一致,通过为某水产冷藏厂选定新址、协商减免租金等方式,基本消除了执行阻力。2024年9月28日,由执行法官与司法警察组成的10人执行小队赶到某水产冷藏厂,对该水产冷藏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点、登记、腾退,腾退工作历时7个小时全部完成,三天后重型装备公司三期项目正式入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腾退正在经营中的民营企业,如果采取传统的强制腾退方式,新厂区的高额租金将会加重企业经营负担,甚至产生大批员工起诉企业的衍生案件,后续还可能面临某银行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的问题。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好强制腾退的后半篇文章,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深化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动,为企业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源头化解潜在的矛盾纠纷。同时助力政府引入先进产能企业入驻,有效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某重型装备公司三期建成后,将完善和拓展先期入驻的一、二期生产链,实现海工装备全产业链在当地的布局。(来源:威海法院)
签审: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刘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