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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环翠区应急局发布17则其他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5-10-29 编辑: 威海新闻网·Hi威海城市客户端
  近日,环翠区应急局发布17起其他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对相关违规企业进行曝光警示。
  类型1: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典型案例1】威海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威海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威海某酒店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威海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配电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威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威海某石化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油罐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油罐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环翠区某塑胶制品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经营者罗某陪同下,对环翠区某塑胶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车间一处配电箱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某家居(威海)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经理杨某陪同下对某家居(威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一处安全设施、设备(除尘器)上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7】威海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徐某陪同下对威海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一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除尘设备)上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8】威海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喷漆室)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喷漆室)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3号第1档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安全标志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风险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发挥警示作用。
  类型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典型案例】威海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对1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液氮储罐下部通往环氧乙烷储罐充氮气管道调节阀气源压力表指示无压力。该公司存在未对1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5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价值体现在两点:1.通过日常保养维护定期检测,延缓部件老化、避免功能退化,防止设备“关键时刻掉链子”;2.在保养中及时发现微小故障和隐患,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导致事故的大风险。核心意义在于从源头预防安全事故,确保其在关键时刻能“管用、好用”,而非形同虚设。
  类型3: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案例1】威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和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少有限空间现场处置方案);2.1台圆锯设备缺少急停操纵装置不符合《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 5.1.8的规定。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122裁量档次1和编号第24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威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处人民币人民币1万元罚款和0.8万元罚款,合并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圆锯机是木工行业常用的机械设备,员工在操作圆锯机时,当操作者的手、衣服、头发等被锯片卷入时,每一秒都至关重要。急停按钮可以在瞬间切断电源,使锯片停止旋转,从而可能避免断指、严重撕裂等毁灭性伤害。没有急停,锯片会持续转动,直到自然停止,这段时间足以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创伤。此外,圆锯机在卡料时,容易造成反弹,操作者瞬间失去平衡或摔倒,身体可能撞向锯片。此时若能拍下急停,就能避免二次伤害,没有急停,危险状态会持续。
  【典型案例2】威海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仪表车床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4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最后一道,也是最有效的一道技术防线。能将致命的触电事故转化为一次有惊无险的“跳闸”。根据国家电气安装规范,对插座回路以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等特定线路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通过此次行政处罚,给企业以警醒,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典型案例3】威海某涂料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威海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车间(油漆车间)东侧水泵房内(爆炸危险区域内)配电箱不防爆(一处)。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的规定。
  法律依据:
  威海某涂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4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在爆炸性环境中,一个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产生的微小电火花或高温表面,就足以点燃周围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粉尘,引发剧烈的火灾或爆炸。在任何一个存在潜在爆炸风险的环境中,忽视电气防爆安全,就等于埋下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因此,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电气防爆安全规范,是每一个相关企业和从业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典型案例4】威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车间一处铣床皮带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一处铣床皮带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6.1.5的规定。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4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安全生产绝非口号,而是“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硬约束。设备从采购、安装、运行、维护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对照国标、行标留下“纸质+电子”双痕迹。同时,要把“会报警、会停机”作为设备功能的底线要求,把“不信赖、多冗余”作为系统设计的本能习惯,把“强制更换、强制淘汰”写进公司规章,使标准成为无法逾越的“高压线”。
  类型4其他类
  【典型案例1】威海市某网具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威海市某网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培训学时)。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90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真实的培训记录是评估培训效果和员工安全素养的唯一依据。虚假记录使管理者无法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合适、方法是否有效、员工是否真正掌握了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如果一名员工实际上未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核,但记录显示其“合格”,那么他就会被允许上岗作业。这意味着一个不具备必要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的人,被合法地放在了危险的岗位上。他不知道自己面对的危险是什么,不知道如何正确操作,也不知道在紧急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
  【典型案例2】威海某涂料有限公司未在产品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威海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库内部分稀释剂桶无安全标签。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18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不按规定粘贴安全标签,可能导致作业人员或无关人员无法识别容器内物质的危险特性,错误地将其当作普通容器处理,导致误接管道、错误混合化学品、使用不当工具开启等,直接引发化学反应、泄漏或爆炸。不了解化学品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人员就无法选择正确的个人防护装备(PPE)。例如,在处理腐蚀性液体时未佩戴防腐蚀手套和护目镜,或在处理有毒气体时未佩戴防毒面具,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清晰、规范的标志系统是工作场所可视化安全管理的基石。它不断强化员工的风险意识,提醒他们时刻遵守安全规程,是培养和维持高水平安全文化的关键工具。
  【典型案例3】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少有限空间现场处置方案)。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123号裁量阶次第A档,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制定有限空间现场处置方案,能够帮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规避风险,指导作业人员安全、规范地完成工作。它能够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并在万一发生事故时,为拯救生命提供最关键的指引。
  在有限空间这个“隐形杀手”面前,任何疏忽和侥幸都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一个周密、可行且经过演练的现场处置方案,是守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典型案例4】威海某能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非现场(无人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威海某能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6号档次A,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作出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企业若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易导致双方安全责任划分模糊,增加安全管理漏洞风险。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重视与承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工作。再协议中双方的安全职责、管理范围及应急处置责任,确保内容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要将协议纳入安全管理档案,定期核查协议履行情况,避免因责任不清引发安全事故,切实筑牢安全生产管理防线。(来源: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签审:孙
  复审:王璐瑶
  编辑: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