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翠区应急局发布五起烟花爆竹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对相关违规企业进行曝光警示。
类型1: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典型案例1】环翠区某土产杂品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环翠区某土产杂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超量存储烟花爆竹。经清点,该单位箱装烟花爆竹共57箱,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7箱。
法律依据: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59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环翠区某便民超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按照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数量存放烟花爆竹(共存储57箱)。
法律依据:
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59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环翠区红火火烟花鞭炮商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在威海某烟花鞭炮商店经营者林某的陪同对该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按照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数量存放烟花爆竹(共存储55箱)。
法律依据: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59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零售店(点),是结合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储存限量的。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将会增大安全风险,对零售店(点)本身和周边产生较大安全风险。通过对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类型2: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典型案例】环翠区某鞭炮经销处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环翠区某鞭炮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环翠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70裁量档次2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0.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选址应考虑到以下因素:1.安全距离,即烟花爆竹经营点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确保有足够的安全距离;2.场地条件:经营点应具备开阔的场地,便于疏散人员和车辆;地面平整、干燥,无积水、油污等安全隐患;3.固定地址:经营场所必须长期固定,不得随意更改地址等。经销商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变更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
类型3: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典型案例】环翠区某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环翠区某商店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该商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65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111万元、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非法经营者为逃避监管,往往将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楼、出租屋、普通货车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这些地方人口密集,一旦因摩擦、撞击、高温或明火引发意外,就会引发毁灭性的火灾或爆炸,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殃及无辜邻里。合法经营点必须符合消防、应急等部门的安全规定,如独立的销售亭、严格的防火措施、限量存放等。(来源: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