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25年6月,某运输公司通过平台发布运输订单,订单载明货物信息为医疗器械20余吨,后某物流公司通过平台承接该笔订单,双方签订平台货物运输协议,其中约定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完成后,某物流公司承运司机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外包装被雨浸湿,便拍照并在微信上告知某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将情况反馈至生产商。
经检测,被淋湿的产品采用纸塑包装,外箱遇水可能导致阻菌失效,存在临床安全隐患,建议对案涉货物进行报废处理。依照某运输公司与生产商签订的《运输外包协议》及《医疗器械委托运输服务质量保证协议》约定,收货时发现产品破损、丢失、污染,无论某运输公司是否转包,生产商均有权要求某运输公司进行赔偿,赔偿后,破损、污染产品并不属于某运输公司,由生产商负责销毁。案涉货物损失金额万余元,某运输公司向生产商支付赔偿款后,向某物流公司索赔。某物流公司则主张,仅个别外包纸箱存在水渍,塑料内包完好,产品未受损,达不到“全损”标准;报废决定系生产商单方作出,未提前通知确认,不能约束某物流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主张即使按照实际货损金额进行赔付后货物残值应归属某物流公司所有。
【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生产商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外包合同及质量协议明确约定,因承运方过错导致的货品破损、变形、污染、质变,二次封箱导致客户拒收货品,需赔偿拒收货品的损失及来回至发货仓库所产生的运费,且破损产品由生产商负责销毁,不归属于某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通过货运平台发布运输订单,某物流公司通过平台承接该订单,平台协议规定作为承运方的某物流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作为承运方,未采取充分防水措施导致货损,存在过错。发现货物淋湿后,某运输公司第一时间向某物流公司说明情况、发送索赔资料,某物流公司仅提出异议,未能举证证明货物仍符合使用标准或损失金额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某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某物流公司赔偿某运输公司扣减后损失。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疗器械产品在运输中淋湿,损失标准应如何确定。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外观损坏计算,确定是否达到全损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货品特性及行业标准综合判定。法官分析认为,医疗器械是受《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严格监管的医疗制品,物流运输中确保其“无菌”和临床安全,是物流运输合同的根本目的之一,因此,浸湿货物是否全损不能简单以物理形态是否完好为依据,应以其功能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目的为标准。生产商基于临床安全隐患和行业规范进行报废处理,具有合理性。某物流公司以“仅外箱淋湿”为由抗辩,但未能举证证明被淋湿产品内部未受潮或仍符合医用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全额赔偿。
医疗器械、化学品、精密仪器等产品,有强制性安全标准,其运输中的损毁应以是否仍符合法定安全规范和社会公益来认定,而不能仅依据其外观损坏程度。承接此类特殊货物的承运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必须采取与货物特性相匹配的特殊防护措施。若因防护不当导致货物丧失无菌性、纯度或精度,发生虽未“形毁”但已“质变”等情形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全部价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山东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