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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2026-04-28 编辑: 威海新闻网·Hi威海城市客户端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鲁1092执22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龙与被执行人杨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志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志超(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008080018),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碧海豪庭5号楼3单元905室。
  二、执行依据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09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9925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志超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且不在本案已知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报酬。
  五、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日内兑付。
  六、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七、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八、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631-5977183、0631-5977318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保密。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威海经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