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金融产品销售“三适当”核心原则: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风险测评、产品风险分级、匹配告知、全程留痕、风险充分揭示的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案情简介】大二学生小王(20岁,无固定收入,风险承受能力C1保守型,投资经验为零)通过网络直播了解到一款终身寿险高现价产品,该产品宣称“短期投入、长期高收益、随时可取、比存款划算”。小王考虑到自己每年压岁钱以及日常零花钱较为富余,认为这种保险产品收益高,随时可取,认为特别符合自己的需求,于是未经进一步详细了解,便进行了线上投保;而线上销售人员也未向小王开展线下风险测评,仅通过微信发送简易问卷,刻意降低产品风险等级标注,未告知产品前5年退保将损失本金、资金封闭周期长、收益非保证等核心信息,也未核实小王的收入来源与缴费能力,直接引导其通过分期缴费方式投保,年交保费1万元,缴费期10年。小王投保10个月后因生活费紧张申请退保,现金价值远低于所交保费。
【风险提示】:适当性管理核心缺失
1、 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先测评、再销售,严禁“盲售”高风险产品,这是卖者尽责;该案例中,金融机构未核实客户财务状况、缴费能力,向无稳定收入的学生推介长期高保费产品,同时刻意隐瞒产品风险等级、保障属性、退保损失,将中长期保险产品包装为短期理财;匹配严重失当。
2、作为消费者必须主动核对风险等级、审慎阅读合同,不盲目轻信口头承诺。该案例中,大学生小王为了高收益,没有评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买了自己不了解的金融产品,最终损失惨重。
【案例警示】
1、 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并非短期理财,切勿轻信“高收益、随时取”等夸大宣传;
2、无固定收入人群、年轻群体应优先选择保障型的基础保障产品,谨慎购买长期高保费、理财型保险;
3、 线上投保务必确认销售人员资质、完整阅读条款与风险告知书,不理解、不确认、不付款;尽量选择有正规销售资质的机构购买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核心就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金融机构必须坚守卖者尽责、合规销售;广大投资者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认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拒绝不适当产品、远离误导宣传,共同守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清朗金融环境,理性投资同行。
(新华保险威海中支 宋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