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南、新疆多人因从事邪教活动被判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事资讯
2016-11-08 15:09:21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对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2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广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对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2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均是“法轮功”修炼者,均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被劳动教养。2016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窜到陆川县米场镇平塘村平乐二队向当地群众宣传“法轮功”、散发“法轮功”资料时,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农少英手上的包内及吕瑞珍所骑的电动车上收缴到“法轮功”宣传资料353份。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吕瑞珍,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4年11月12日被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农少英,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9年12月17日和2012年1月9日分别被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被劳教后,不思悔改,不仅自己继续参加“法轮功”修炼,而且还继续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达300份以上,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和第五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吕瑞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 被告人农少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云南

    日前,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全能神”邪教案。曾担任“全能神”邪教川贵牧区滇北区带领的被告人彭文华因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惩处,获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该“全能神”邪教骨干彭文华,家住云南省武定县已衣镇板桥村委会本冷等村。于2015年7月11日被武定县公安机关抓获,在对其随身携带物品检查中,查获2张储存有大量“全能神”邪教资料的储存卡,后又在其住宅内查获大量“全能神”邪教资料和1台储存有“全能神”邪教资料的手提电脑。

    经法院审查查实,彭文华从2004年起开始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曾使用周诚、王明、何勇、徐辉等化名,先后担任过“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小区讲道员、小区事务长、小区带领等职务,彭文华亲自参与和组织的“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共涉及云南保山、怒江、楚雄等地。另查实,彭文华在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川贵牧区滇北区带领期间,直接负责整个滇北区“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管理,并多次组织“全能神”“地下”培训,收受大量“奉献款”,常年四处非法传播“全能神”邪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文华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直接负责、组织“全能神”邪教组织工作,客观上造成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彭文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新疆

    2016年5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李甲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甲,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2002年5月29日,被告人李甲因散发和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甲多次向杜某、李乙发放法轮功宣传品。2015年6-8月,李甲在其住处利用互联网下载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2015年10月21日经群众举报,乌鲁木齐市警方在李甲住所查获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EPSONL1800彩色打印机1台及法轮功书籍及打印材料数份。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李甲被刑事拘留,期间对被告人李甲住所再次进行搜查,搜出彩色打印机2台、彩色复印机1台、过塑机1台、切纸刀1台、订书机1台、手机1部。经统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甲住所搜出及向杜某、李乙赠送的"法轮功"光盘32张、宣传册87本、书籍5本、宣传单55张。经文检检验鉴定,公安机关对搜出及收集到法轮功宣传品外封面系被告人李甲住所内彩色复印机复印形成;法轮功宣传品内封面和传单系被告人李甲住所内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曾因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制作、传播,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编辑: 小风
相关热词搜索:
搜索推荐
图片新闻
  • 闫剑波会见华为公司客人
  • 闫剑波会见赛科集团客人
  • 30亿元新能源“大块头”缘何选择威海丨产业图谱招商见闻录③
  • 凭一款2平方厘米精密件,威海这家企业拿下千万元订单
威海新闻
文娱
国内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