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六,我市举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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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09:38:10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昨日,记者从市人事考试中心了解到,2019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3月16日举行。本次考试,省属、市属和各区市三级同考,共29903人参加,是应聘我市岗位参考人数最多的一次。

本周六,我市举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

入场须“人脸识别”,严查替考等违纪违规行为

昨日,记者从市人事考试中心了解到,2019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3月16日举行。本次考试,省属、市属和各区市三级同考,共29903人参加,是应聘我市岗位参考人数最多的一次。

据悉,本次考试,我市共设20个考点、1020个考场。考试时间为3月16日,9时至11时30分考综合类,14时至16时30分考教育类、卫生类,考生应于考试前及时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dwh.lss.gov.cn)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以根据考试准考证上的考点及考场,提前熟悉考点附近的交通路线,考试当天,避开道路堵塞区域或提前到达考点等候,以免耽误考试。

需要提醒广大考生的是,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者缺一不可。身份证丢失的可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未入场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记者还了解到,为严肃考风考纪,市人社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次考试考点实行考生入场“人脸识别”,严查替考行为;考点、楼层实行封闭管理,考场采用无线信号屏蔽和全程监控;考点设立防作弊巡查小组,配备隐形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强磁铁、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流动查处高科技作弊行为;考点安排公安民警查验考生身份,并负责考试区域安全;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监测各考点周边无线信号;网信办、公安网监部门分别对网络舆情及QQ、微信等网络作弊行为进行监控。对在考试过程中查出的有组织作弊、替考等违纪违规行为,当事人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广大考生一定要认真备考、诚信考试,凡发现作弊和违反考试规定者,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市人事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威海晚报记者 周颖 通讯员 丁劲松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客观题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应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它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应试人员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摘自人社部令第35号)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编辑: 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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