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省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威海市出台《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威人社发〔2019〕16号)。
《实施意见》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5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
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
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元、10元;新增年满65岁、75岁的人员,自年满的次月起,分别提高5元、10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意见,报请市政府确定。
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提出我市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居民缴费水平、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
——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各级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