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实行工伤保险费将与支缴率事故率挂钩浮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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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14:51:15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获悉,按照《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参保单位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自1月1日起,我市对本年度参保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威海市实行工伤保险费将与支缴率事故率挂钩浮动管理

    @企业 本年度费率1月实行浮动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获悉,按照《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参保单位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自1月1日起,我市对本年度参保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据介绍,我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于去年联合出台了《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并自2018年4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费率实现浮动管理。《办法》规定,以后年度根据参保单位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从每年1月1日开始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满一个统计期后,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

    按照《办法》规定,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具体费率浮动档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存在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欠缴工伤保险费等情形,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另据了解,《办法》中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其中,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统计期则指的是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以今年为例,就是从1月1日起,以各参保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确定2019年度浮动费率。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记者 王雪云 通讯员 刘阳)

    具体费率浮动档次标准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

    (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5)发生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人以上5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6)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7)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发生事故的下月起,费率可直接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当年度费率不予下浮的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1.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

    2.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

    3.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4.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5.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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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编辑: 刘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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