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航道严禁从事养殖捕捞活动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发布
港口航道严禁从事养殖捕捞活动
威海新闻网6月7日讯(实习记者 陈甜甜)6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我市发布《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我市作为海洋和渔业大市,每年从海上发送旅客700万余人次,全市范围内渔船达1.3万余艘,海上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日益凸显;随着我市海洋休闲旅游产业崛起,滨海观光旅游、休闲海钓等各种亲海旅游项目迅速发展,海洋牧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些都对海上交通安全带来了新的影响。为切实增强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制定一部适合我市特点的规范海上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对明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细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理清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厘清了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处置重大隐患;建立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海洋发展、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海上交通综合管理体制;建立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
在细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管理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对于海洋牧场设置及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条例》规定,海洋牧场设置前,其所有人应当将海洋牧场的地理坐标、规模等基本信息告知海事管理机构。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运营。
《条例》还明确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此,威海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划定休闲活动区域可以使海上休闲活动相对集中,有利于区域内船舶的交通安全保障,便于开展安全管理及救援行动。
此外,为鼓励扶持社会救助力量的发展,在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海上搜救力量的建设发展,对在搜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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