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出台新规进一步完善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威海困难人员综合医疗保障范围
困难人员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确认的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重度残疾人:根据民发〔2018〕90号规定,本通知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其他救助人员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政府(管委)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人员。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编辑:
谭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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