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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特药补偿金额提高至40万元

2021-01-30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曲黎悦)1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期,我市对现行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完善后的政策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涉及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特药待遇及经办服务等方面,其中,参保人员使用省统一规定的大病保险特药补偿金额由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大病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对职工和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费用给予再次报销。这一制度的建立,完善了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于减轻患重大疾病群众的就医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仅2020年就为我市参保群众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约7958万元。

      “这次主要扩大了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增加了对职工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保障,同时提高了职工和居民使用省统一规定的大病保险特药的保障待遇。”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于华伟介绍,此次调整中,我市还将职工和居民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3种罕见病的特效药品费用纳入了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按新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再给予补偿,并实行分段报销政策。其中,起付标准为1.8万元,1.8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8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9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补偿。这项政策的调整意味着今后参保职工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现有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将可获得二次补偿,进一步减轻了广大职工的就医负担。

      提高职工和居民使用省统一规定的大病保险特药的保障待遇,是我市此次大病保险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调整后的政策,对职工和居民使用大病保险特药的保障待遇进行了同步提高。具体表现为,参保职工和居民使用山东省统一规定的4种大病保险特药(沙丙蝶呤片、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剂、依那西普注射液、紫杉醇注射液(白蛋白结合型))的费用,仍实行单独支付政策,起付标准为2万元,但2万元(含)以上部分的补偿比例由60%提高到80%,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每人最高补偿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在增加罕见病保障待遇方面,我市将职工和居民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3种罕见病的特效药品费用纳入了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患上述3种罕见病且符合待遇享受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使用我省确定特效药品的费用,将实行单独支付政策,同时在具体经办上也将实行定点诊断、定点治疗。该项保障待遇起付标准2万元,2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80%补偿;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90万元补偿。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药品费用,还将由药品生产企业、户籍地政府和慈善组织等按照规定给予进一步帮扶,最大化减轻这一群体的负担。

      在经办服务上,我市大病保险仍实行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模式,承办服务期限为3年,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医疗费用管控方面,我市会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并由医疗保障部门联合财政局、卫健委、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加强医疗费用管控力度,确保大病保险持续稳健运行。

      发布会上,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李凯提醒,目前正处于我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1月1日至4月30日),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自助终端机缴费,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及时参保缴费。(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