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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威海排污许可全覆盖!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元

2021-03-02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 3月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毕建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李彬,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龙连伟,介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长期游离监管的小微企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毕建康介绍,《条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条例》颁布实施是我市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

      其中,《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对不履行的予以罚款、限产或者停产。

      新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对《条例》出台前不能稳定达标、设施不完善、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全部设定整改时限,提出整改要求,有效避免“破窗效应”。

      在制度设计上,《条例》明确提出,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生态环境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不仅管住大中企业,也将长期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的小微企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法律责任,实现法律责任主体全覆盖。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企业半小时完成登记,企业办理排污许可“零跑腿”

      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环节,《条例》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李彬介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2020年全覆盖的统计情况,目前我市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7080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7.8%,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登记。

      《条例》设立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设施不完善、未批新建的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避免了“一刀切”现象。

      实行“一证式”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同一平台申请、同一平台核发、同一平台公开”,有力支撑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日常监管,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跨省通办”。

      同时,我市将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拟将污染产生量较小、排放量小、且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权限下放,以提高审批效率。

      为使排污单位及时了解《条例》内容,认真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向全市各排污单位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在此基础上,还将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建立排污许可咨询渠道,及时解答企业排污许可相关问题。对于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进行现场指导,为排污企业排污许可申请、延续、变更提供便利。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后,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企业,确保排污许可“零跑腿”。

      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违反规定最高罚款100万元

      《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龙连伟介绍,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依规填报排污信息。

      要“按证排污”,合理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开展自行监测,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并公开排放信息;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反相关规定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外,还将依法处以5千元到100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拒不整改或拒绝、阻挠复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无证排污拒不执行停止排污、逃避监管等恶劣行为、情形,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Hi威海客户端记者 朱丽娜/文 毕钰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