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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元!下个月这笔钱将到账,请注意查收

2023-06-01 编辑: 徐栋波

威海新闻网讯 5月31日,记者从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6月至9月,企业需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符合条件的所有劳动者均可享受政策。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未正常出勤的职工,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据悉,《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目前我省的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我市执行我省现行防暑降温费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另外,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享有防暑降温费。

  根据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以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如果职工因事假、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折算防暑降温费。”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i威海客户端记者 周颖 通讯员 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