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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出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新规定

2024-12-04 编辑: 徐栋波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李林)昨日,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日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台了《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出了诸多调整,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优化政府监管效能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仍实施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规定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除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还明确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提交的具体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此外,《实施细则》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增设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场所的,可以通过“一照多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物理分割后的地址可以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比如,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地址、律师事务所,以及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集中办公地、市场主体孵化器,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如市场监管部门应就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4类举报情形依法依规处理;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管理,并与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审管衔接工作。(来源:威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