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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5件消防典型案例

2025-09-17 编辑: 威海新闻网·Hi威海城市客户端
  近日,乳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对部分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通报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五则,对相关违规企业进行曝光警示。

  案例一
  乳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威海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给予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案例二
  乳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体育发展有限公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威海市消防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给予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案例三
  乳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物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威海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给予0.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案例四
  乳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停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威海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案例五
  乳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做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违法造成北侧车间发生火灾事故,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威海市消防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给予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七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签审: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刘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