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停供24小时以上,应按天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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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10:13:42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2018年,我市完成了《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工作,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该《办法》,不少市民还存在一些疑问。

两部门详解《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热点问题

连续停供24小时以上,应按天退费

威海新闻网1月12日讯(记者 李林)2018年,我市完成了《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工作,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该《办法》,不少市民还存在一些疑问。

昨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市住建局副调研员庄晓亭,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供热设施维护保养责任明晰

于国胜介绍,《办法》共分6章55条,对立法目的、管理职责分工、规划建设、供热用热、投诉处理等一系列事项做出了规定。

其中,针对备受市民关注的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划分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含供热管道系统、换热设备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目前,我市每年供热设施受损事故为10起左右,给供热设施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办法》特别对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作出了具体规定。”于胜国表示,安全间距的范围为,架空供热管道两侧外缘1.5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地下供热管道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地下供热管道的排水管道两侧外缘1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地下供热管道的管沟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地下供热管道的检查井、排水井、阀门井四周0.5米的区域。

供热企业应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的外侧边缘设立标志,注明保护范围、安全距离和监督电话。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修建建筑物、爆破、挖坑、排放污水或腐蚀性液体等行为。

热费退还标准更加明确

供热温度和热费收取,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为了明确室温争议的解决程序,《办法》规定,如果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首先可以申请供热企业检测。

“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可以采取测温枪、测温表测量温度。对测温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方还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办法》规定,如果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费用。

此外,在热费收取的问题上,由于我市暂时难以统一界定收取热费的供热面积标准,《办法》规定,按照供热面积的计费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在热费的计算方式上,《办法》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在热费的退还方面,《办法》规定,采暖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向用户退还热费,经用户同意,也可以在下一采暖期交费时予以冲抵;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供热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或者晚供早停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实际少供天数全额热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退还相应热费。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编辑: 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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