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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威海仲裁护航“十四五”高质量发展

2025-10-24 编辑: 郝暖

       威海新闻网讯 10月23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书记尹振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申屠青,向大家介绍“十四五”时期威海仲裁及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大厦11楼融媒体演播厅举行
 
  “十四五”时期是威海市加快建设精致城市、在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中争当排头兵的关键阶段,也是仲裁工作护航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攻坚期。在这一战略节点上,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圆满完成五年履职任务,于9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威海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威海仲裁开启服务威海发展的新五年征程
  过去五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下,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始终坚守初心、担当使命,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中关于法治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等要求,在案件办理、专业拓展、制度完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威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坚实的仲裁力量。
 
  ■案件质效双优,筑牢公信力根基
 
  2020年9月—2025年9月,威海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5830件,争议总标的额46.76亿元,平均结案率105.42%,调撤率达53.69%。为提升案件质量,成立了案件审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2023年4月以来共调度案件4257件,将仲裁程序平均用时压缩了三分之一,2024年实现超审限案件动态清零。同时,修订疑难案件讨论、专家咨询等规则,确保案件合法合规。
  此外,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解决仲裁送达、执行等问题。与威海律师协会多次举办座谈会,就仲裁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仲裁制度的宣传普及等进行沟通。
 
  ■聚焦“4+1”领域,打造专业化服务矩阵
 
  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仲裁委构建了涉外、海洋、金融、建筑加商事调解的“4+1”服务体系,精准对接区域发展需求。
 
  ▪涉外仲裁破局突围
 
  2023年成立威海国际仲裁院,修订仲裁规则,专章规范涉外案件流程。通过“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增聘国际仲裁专家,打造全省领先的涉外仲裁员队伍。
 
  ▪海洋仲裁精准发力
 
  在荣成设立海洋仲裁院,聚焦船舶装备等领域,增聘涉海专家仲裁员,走访相关企业,推广涉海标准合同。
 
  ▪金融仲裁提质增效
 
  出台《金融仲裁规则》,缩短程序期限、扩大电子送达范围,联合法院、人民银行建立金融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
 
  ▪建筑仲裁创新机制
 
  与中价协签订合作协议,出台《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利用评审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包含十几份合同的建设工程纠纷。
 
  ▪商事调解融入治理
 
  在经区设立民商事调解中心,推广“无仲裁协议”调解;与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签署合作协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快捷、高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
 
  ■多渠道宣传推广,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秉持“助力企业、护航发展”理念,通过多种方式推广仲裁制度,普及仲裁知识。邀请全国专家为企业培训30余次,联合开展“惠企直通车”活动,举办“仲裁开放日”活动;打造“威仲直播”公益普法栏目,至今已举办20期,2024年围绕民法典、公司法等热点开展讲座,2600余人次在线收看,有效提升了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坚持强基固本,不断完善硬件与制度体系
 
  在硬件方面,改造视频仲裁庭,开发建设威海仲裁委员会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交费、视频庭审等功能。
  在队伍与制度建设方面,第七届威海仲裁委员会共聘任仲裁员464名,优化了人员结构,修订了《仲裁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建立了仲裁员“一案一评”履职档案,完善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威海仲裁仍存在服务效能、品牌影响力、服务覆盖面三方面短板。未来五年,第七届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专业化、国际化、数字化”核心方向,持续深化“4+1”发展模式。
 
  ▪融入发展大局,强化服务精准度
 
  紧扣优化营商环境需求,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国际仲裁院、海洋仲裁院作用,重点突破海事海商案件,服务海洋强市战略。
 
  ▪坚持创新驱动,激活发展新动能
 
  利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金融仲裁规则高效解纷;将仲裁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民商事纠纷化解效能,探索仲裁服务新思路,以创新举措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健全质控体系,擦亮服务金字招牌
 
  严格审限管理,完善裁决核阅等机制,建立常态化司法沟通机制,确保仲裁案件质量,提升仲裁服务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打造人才高地,夯实队伍支撑
 
  构建仲裁员廉政监督与履职评价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秘书绩效考核,打造高素质的仲裁人才队伍,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创新宣传矩阵,破解认知困境
 
  构建“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下活动”宣传体系,做强“威仲直播”品牌,开展“仲裁服务进园区”等活动,提高仲裁制度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更多企业和群众了解并选择仲裁。
 
  ▪汇聚协同力量,构建支持格局
 
  与法院深化“诉裁对接”,畅通仲裁执行、保全、司法审查程序;联动商务局等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定制仲裁服务方案;与海事局联合,高效处置海商海事争议,形成协同发展的强大合力。
 
  “十四五”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和攻坚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司法服务保障的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威海中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主动对标“十四五规划”中扎实推进法治威海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目标任务,持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加大对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力度,加强仲裁与诉讼有序衔接,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期,威海中院对2022年—2025年6月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进行分析汇总形成白皮书。
 
  ■仲裁司法审查概况
 
  2022年以来,威海中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共76件,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66件,占比87%,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10件,占比13%,未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港澳台或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约占威海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总量的2.8%,表明当事人对威海仲裁机构认可度较高,仲裁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持续提升。66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驳回申请47件,准予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9件,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终结审查程序8件,撤销仲裁裁决2件。10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认定仲裁协议有效5件,认定仲裁协议无效1件,准予撤回申请4件。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反映的问题
 
  ▪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认识不足,对争议解决条款重视程度亟待加强。部分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缺乏认知,对争议解决条款不重视,对仲裁条款未进行实质性磋商或约定不规范,极易引发后续争端。
  ▪仲裁条款约定不规范,关联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不明确。主要表现为条款表述不规范;在同一份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在关联合同中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等,一旦产生纠纷,容易产生管辖争议。
  ▪对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存在误解。有不少申请人将仲裁司法审查作为仲裁案件的“二审程序”,直接或间接以仲裁裁决实体结果有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的规范性成为关注重点。当事人在20件案件中以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撤裁申请,主要涉及送达程序、仲裁庭延期、仲裁员回避、仲裁员资格或选任程序、仲裁庭变更未告知、质证及辩论环节未保障权利等。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常见争点及裁判规则
 
  白皮书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常见争点进行了梳理归纳。
  ▪在涉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案件中,常见争点主要包括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等从合同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明确、格式仲裁条款是否构成不当限制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多份关联协议中约定了不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如何认定等。
  ▪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常见争点主要包括仲裁中的送达与通知程序是否合法、仲裁裁决事项范围、隐匿证据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界定等。
  白皮书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案件,依据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精神,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的相关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规则预期。
 
  相关链接
 
  ★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是如何发挥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职能的?
 
  仲裁与诉讼是针对民商事纠纷的两种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两类解纷机制在价值追求上各有侧重,可以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不同需求。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独立、公正、专业及高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特点,人民法院积极支持仲裁,充分发挥仲裁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支持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同时,人民法院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规范与引导结合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保障仲裁机构依法仲裁,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在第五章增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章,由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责任。部分当事人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视同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上诉审程序,但需要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并不是仲裁的上诉审或再审,故适用的程序、审查的范围均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二审或再审。基于仲裁一裁终局的性质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规定司法对仲裁实行有限监督的原则,在审查时以被动审查和形式审查为主,即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严格依照仲裁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能主动干预。如当事人不依照法定事由提出申请,涉及仲裁实体审理的,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其主张的,则不予支持。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仲裁协议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比如,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第五项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一些当事人以该项事由申请撤裁,而当事人是否隐匿主要证据并构成撤裁事由的判定,涉及仲裁审理权与法院司法审查的界限问题。仲裁中的主要证据一般关涉案件要件事实,而是否属于应予查明的要件事实,应由仲裁庭予以判断。在仲裁庭责令当事人出示该项证据,当事人故意隐匿,才可能构成撤裁的情形。如果仲裁庭已经通过事实推定或其他方式确认了案件事实,或仲裁庭认为相关证据与要件事实证明无关联性,当事人是否隐匿相关证据,并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下一步,威海中院将持续完善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机制,公正高效审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促进仲裁高质量发展,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工作沟通和法律问题研讨,携手打造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更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老百姓提到仲裁的第一反应都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威海仲裁委员会是商事仲裁机构。其实,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解决制度,管的事根本不一样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是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村组织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都不在商事仲裁范畴之内。劳动仲裁就是专门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比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各种问题,还有工作时间、社保、工资、工伤赔偿这些事
  再就是要注意机构名称,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叫某某仲裁委员会、某某国际仲裁院,比如威海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劳动仲裁机构通常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另外,这两种仲裁在管辖方式、办案程序、裁决的法律效力上,差别也很大。
 
  ★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应如何运用仲裁的相关机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和诉讼不一样,它源于商事纠纷解决,相对更注重时效和专业。
 
  ■按专业领域选解纷方式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专家断案、保密、全球通行等特点,从实践看,仲裁在这些领域具有优势:一是商事交易,仲裁能更好地为当事人节省争议成本,保护商业秘密和品牌名声;二是跨境纠纷,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能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跨国维权有保障;三是建设工程,仲裁员多是专家,能懂技术细节和行业惯例,避免专业偏差;四是金融争议,仲裁快又准,能帮金融机构快速止损
 
  ■重视签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但很多人签合同,尤其是涉外合同,容易忽略这个条款,留下隐患。提醒大家,签仲裁协议不是随便勾一下,是专业法律行为。签合同(特别是涉外的)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仲裁机构的人,结合自身情况选仲裁机构,明确仲裁事项、规则和地点,确保协议完整合法
 
  ■科学地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能自己选仲裁员,这是仲裁比诉讼特别的地方,但有些当事人不重视,要么放弃选,要么乱选,没发挥专家断案的优势。选仲裁员要按纠纷类型选对应专业的,选能理解自己主张的,还要按时按要求选。另外,如果发现仲裁员有该回避的情况,要及时书面申请回避,说明理由和证据,这能保障程序公正和裁决有效。(Hi威海客户端记者于雨晴/文 毕钰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