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夏重庆三地多人因从事邪教犯罪被判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事资讯
2016-08-11 15:02:23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案件一】

2016年3月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文远等5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21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刘文远、吴淑娟、李增朴、徐启先、颜廷立等5人一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刘文远伙同其他4名法轮功人员携带法轮功宣传资料,从兰陵县城区出发至兰陵镇前烟头村、官东村、南横山后等地沿途发放,期间,吴淑娟等4人在前烟头村发放宣传材料时被兰陵镇派出所查获;刘文远伙同孟某在官东村、南横山后村发放法轮功宣传材料后到前烟头村汇合时,被该村村民控制并报警,后被兰陵镇派出所抓获,现场查获宣传法轮功邪教的书刊180本,传单112张、反宣币30张、光碟三张。

2015年11月23日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2015年12月21日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认为刘文远等5人共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刘文远、吴淑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徐启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李增朴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颜廷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二】

2016年7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玉虎、蒋红英、王香玉、赵素梅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22日8时许,赵玉虎、蒋红英、王香玉、赵素梅4人经事先预谋,驾驶宁ANU679号城市越野车携带法轮功非法出版物及宣传品到永宁县先锋村七组、八组、十二组散发。当日9时许,永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先锋村将被告4人抓获,从扣押的越野车内查获法轮功非法宣传品836份、非法出版书刊100本、年历141份、光盘27张以及手提袋、护身符等物品若干。

经永宁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玉虎、蒋红英曾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刑罚,属于累犯,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王香玉、赵素梅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三】

近日,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刘志民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1998年,刘志民在他人修炼法轮功能祛病强身的蛊惑下开始练功,此后逐渐走向痴迷。2015年上半年,刘志民决定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于是花钱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制作工具,安置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在水一方”1期A区的卧室内,并利用自己从互联网上获取的法轮功信息资料,独自将其制作成法轮功宣传资料、光盘等物品准备传播。

同年9月17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将刘志民抓获,并从其住所内查扣了由其制作的包含法轮功内容的书籍64本、宣传册52册、宣传页347份、宣传贴33张、宣传卡片57份、宣传画1张等物品。经认定,上述物品均含有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的内容,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品。

因刘志民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制作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物品达300份以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判处刘志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编辑: 王文含
相关热词搜索:
搜索推荐
图片新闻
  • 闫剑波率队赴北京开展招商促进活动
  • 威海这款传感器能“触摸”地下5000米
  • 突破“卡脖子”技术!威海这位燃气安全专家身怀“独门绝技”闯市场
  • 昆嵛山春分小镇文旅项目本周六启用
威海新闻
文娱
国内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