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一职工在金溪非法宣传“法轮功”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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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15:50:22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2019年7月24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耿德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7月24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耿德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耿德成,男,1960年4月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汉族,大专文化,鹰潭市广播电视台职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3月7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耿德成系“法轮功”人员,因从事邪教活动2016年4月1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8年5月6日又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贵溪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2月27日,耿德成乘车从鹰潭市来到抚州市金溪县陆坊乡,以走亲戚拜年为由来到数年未联系的前妻的舅舅家中,并向该村群众宣扬“法轮功”。当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法轮功”物品。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期间,耿德成仍向办案民警宣扬“法轮功”邪教。

    2019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从耿德成位于鹰潭市城区的住所查获“法轮功”书刊、光盘、U盘、反宣币等宣传品,经抚州市公安局对电子证物检查并鉴定,查获的物品均是邪教“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德成2018年因宣扬“法轮功”且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行政处罚后,又利用“法轮功”向他人宣传邪教思想,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据此,根据被告人耿德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编辑: 谭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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