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继续教育每月可获400元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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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10:06:55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日报
1月1日起,我市同步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近日,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对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细节加以解读。

1月1日起,我市同步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近日,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对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细节加以解读。

问: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及标准怎样规定?

答: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问: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问: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问: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匙亮 张桥飞 姜振涛 整理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日报
编辑: 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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