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仲艳楠 通讯员 徐新合)记者从昨日市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威海市行政允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将进一步保护公众信赖利益,建立诚信政府,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作出的允诺,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办理;行政机关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作出的行政允诺,按照设立机关的行政允诺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允诺的管理,参照《办法》有关政府允诺的规定执行,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允诺全过程管理,《办法》对行政允诺的拟定、审查、决定、备案、实施、调整、评估和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并重点强化了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办法》规定,市和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行政允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允诺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允诺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报制定机关决定,并明确了送审材料、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限。
《办法》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允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改变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允诺。《办法》规定,行政允诺的作出和实施应当遵循谁作出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允诺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作出行政允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因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作出口头允诺的除外。对特殊情况下作出的口头允诺,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来源:威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