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王泽瀚)8月29日,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意见》已于日前印发,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于海涛介绍,较2018年版本,《意见》重点对“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山石资源采矿权准入”“严格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4个章节进行修订,并新增“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章节。
在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方面,《意见》明确在威海中心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山石资源矿山。但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此外,对已完成生态修复的山体,不得再设置采矿权。
针对严格山石资源采矿权准入,《意见》删除了饰面用花岗岩、钠(钾)长石规模要求,明确规定其他用途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设置的采矿权,其生产规模和发证年限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在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方面,《意见》将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调整为由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征收。此外,《意见》还对出让收益征收的首次缴费比例、缴纳期限进行了相应规定。
“采矿权出让后,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可自愿提高首次缴纳比例,但不能超过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缴纳时间和期限,也可自愿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王军强介绍。
在缴纳期限方面,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一半;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三分之一。
绿色矿山建设是矿业领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意见》要求山石资源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等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
同时,《意见》对绿色矿山建设时间进行明确。我市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且具备建设条件的,2025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
《意见》新增的“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章节,主要对山石资源采矿权的发证及储量备案权限、从严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两方面进行了明确。《意见》规定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材外的其他山石资源采矿权的深部资源”两类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其他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意见》的出台,对规范和指导我市山石矿业转型和绿色健康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围绕严格规划管控及规模准入管理、推动矿业绿色开发、加大宣传广度等方面,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的山石资源保障。(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