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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政

2025-01-07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周颖)1月6日,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于日前印发并施行的《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我市此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于2003年出台,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省非税收入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日前出台新《办法》。

      《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将原来的大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合并为一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类管理,并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收取,不再委托专营单位收取。

      《办法》还对中心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做了简化。考虑到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暖相关建设安装费用已纳入房产开发成本,将收费标准适当调低。由此前政策的“商业用房255元/平方米、综合小区20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80元/平方米”调整为“非工业生产项目,地上建筑225元/平方米、地下建筑6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项目,55元/平方米”。

      此外,《办法》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减免,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来源:威海晚报)